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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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水日特辑 | 废水变“祸水”,入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6-03-20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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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水龙头,污水顺管道流走,从此“眼不见为净”——这是许多人的日常认知,也成为一些企业主的“排污错觉”。照明公司负责人唐某,正是在这种错觉的驱使下,任由含重金属的废水从车间漫出、流向墙角的下水道口。他以为废水就此“消失”,直至执法人员敲响厂门,才惊觉自己排走的不仅是废水,更是企业家的前途与脚下的人生自由。

案件情况:自2024年3月起,唐某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长期放任生产线中的清洗槽废水满溢出地面,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024年7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偷排废水行为,并抽取废水样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经检测,该废水中重金属镍的排放浓度高达2.85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标准限值的27.5倍;重金属镍的浓度也达到2.40mg/L,超标23倍。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经鉴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137990.10元。

2026年1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6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检察官提醒:“排入管网”不等于“合法排放”:很多企业经营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废水只要排入了市政管网,就“眼不见为净”,与自己无关了。殊不知,市政管网通向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若未经预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镍)超标排放,不仅可能冲击、损坏污水处理系统的生化处理单元,导致污水处理失效,更可能使高浓度污染物穿透防线,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如江河湖泊),最终危害水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未取得许可”就是“违法排污”:国家对排污行为实行许可管理。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配套环保设施通过验收,是企业合法排污的前提。未取得许可,即使排放的物质“看起来”无害,也属违法。

“生态损害”必须“货币赔偿”:污染环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唐某文需支付的13万余元赔偿费用,就是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经济代价。

环境保护不是挂在墙上的口号,而是写进法律的刚性责任。每一位生产经营者都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依法生产、达标排污,切莫因一时的漠视或侥幸,让企业的“生产废水”变成这片土地的“生态泪水”,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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