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智能辅助驾驶功能在机动车上日益普及,为出行增添了便利,但部分驾驶人开启辅助驾驶后便放任不管、脱离操控,这种做法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极大隐患。现实中,就有人依赖辅助驾驶功能酒后驾车驶入高速,触犯法律底线,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件情况:2025年12月某日深夜,张某在饮酒后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将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在酒精作用下,张某陷入熟睡,长时间未接管方向盘。车辆系统检测到驾驶人失管后,自动采取制动措施,最终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留长达30余分钟。事发路段先后有700余辆后方车辆紧急避让,所幸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张某睡醒后自行驾车驶离高速,最后在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32.82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刑事拘留,后将该案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山一区检经审查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上高速,盲目依赖智能辅助驾驶,放任车辆在高危路段长时间停留,严重扰乱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秩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形成现实、紧迫的重大危险,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6年5月,中山一区检以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鉴于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醒:“智能辅助驾驶”绝不等于“自动驾驶”。无论智能辅助驾驶技术如何发展,驾驶人才是法定的车辆驾驶主体,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启用任何智能辅助功能后,都必须时刻关注路况,保持对车辆的控制,随时准备进行接管。尤其需要警醒的是,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判断行为性质时,若同时触犯其他更重罪名,将依法从重惩处。
此案警示我们,要摒弃对“黑科技”的盲目信赖,恪守驾驶本分。请广大驾驶员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合理使用智能辅助驾驶,任何对安全的漠视与侥幸,都可能将公共安全和自己的人生推向不可挽回的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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