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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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国家出钱帮他戒毒,他竟将戒毒药拿去贩卖
发布时间:2026-06-25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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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吸毒人员来说,美沙酮本是国家免费提供的“戒断药”,能帮助他们摆脱毒瘾折磨,重回正轨。然而,这本该严格“看服下肚”的管制药品,却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喝进嘴的药不咽下去,而是含在嘴里偷偷带出。这杯戒毒良药,究竟是如何沦为谋取私利、危害社会的贩毒工具?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让我们透过一起特殊的贩毒案件,看看陈某是如何把国家给予的“改过机会”,亲手变成葬送自由的“贩毒歧途”。

案件情况:陈某是一名在册吸毒管控人员,按照国家相关帮扶政策,他每日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口服美沙酮,借助药物辅助摆脱毒瘾。本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改过机会,遵规守法重获新生,陈某却心生贪念,打起了美沙酮的主意。

根据戒毒药品管理规定:美沙酮服用必须严格执行“看服下肚、当场监督”,全程严禁私自带离医疗机构。但陈某却钻起了监管的空子: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他每天领取100毫升美沙酮,在口服70毫升后趁工作人员不留意,将剩下30毫升美沙酮含在嘴里,待离开服药区后,他再迅速将嘴里的药水吐进预先备好的矿泉水瓶里,以此将美沙酮偷拿出医院。靠着这种“蚂蚁搬家”式的手段,陈某多次将违规带出的美沙酮,以每30毫升100元的价格转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从中非法牟利。

截至案发,陈某靠贩卖美沙酮,累计违法获利人民币8050元;公安机关还在涉案现场及其住处,查获剩余美沙酮242.97克。

2025年11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1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昔日接受国家救助的戒毒者,最终因一己私欲身陷囹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切实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近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卫健、疾控等部门及相关医院召开专题座谈会,深入剖析该案暴露出的戒毒管理漏洞及其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一杯美沙酮,截然两条人生路:遵规服用,是救赎身心、脱离毒海的良药;私自贩卖,便是触犯法律、祸害他人的毒药。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美沙酮属于国家列管麻醉药品,私自买卖,就是贩毒;多次贩卖,即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误以为医院正规配发的药剂不属于毒品,更不要觉得少量倒卖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每一次违法交易,都是在给自己的刑期加码;每一滴被贩卖的美沙酮,都可能成为引诱他人再度沾染毒瘾的推手。国家出台戒毒帮扶政策,本意是拉失足人员一把。唯有珍惜救助、敬畏法律、守住底线,才能真正戒掉毒瘾,重归正道。切莫让本该救命的良药,最终沦为葬送自由的毒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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