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娘,今天的鸡肉怎么这么好看呀。”来买菜的陈阿姨一边挑肉一边问。
“刚杀的鸡肉,新鲜着呢!”张某笑着给陈阿姨递过一袋鸡肉,“保证炒出来又香又嫩!”
然而某一天,张某在其摊位被公安机关抓了。
基本案情
张某常年在路边摆摊售卖其宰杀的生鸡、鸭肉,然而生意难做,到了晚上收摊时,生鸡、鸭肉经常卖不完,所以张某会将没卖出的鸡、鸭肉存放进冰柜中保鲜,可放久了就能看出肉质不新鲜,也更难卖出去。2023年5月的一天,这个令人发愁的问题在她老乡的“点拨”下解决了,该老乡向她支了一个“小妙招”——在隔夜的鸡鸭肉表面涂抹硼砂粉,能让这些不新鲜的肉品瞬间色泽鲜亮,看上去与新鲜食材别无二致。
打定主意后,张某便在淘宝开始选购硼砂粉,虽然清晰地看到商品介绍页面标注“不可食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她还是下单购买了硼砂粉,兑水调配后均匀涂抹在当日卖剩的鸡鸭上,次日再对外销售。
直至2024年9月,公安机关在张某的摊位前将其抓获,并在其居住的出租屋的冰柜内缴获涂抹有硼砂粉的生鸡、鸭肉。经检测,查获的冻鸡的硼酸实测值为403mg/kg,冻鸭的硼酸实测值为489mg/kg。
2025年2月,中山二区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因张某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中山二区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4月,一审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转发中山二区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的微信推文。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硼砂即硼酸钠,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常添加于防腐剂、除草剂和杀虫剂中,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导致多脏器并发的蓄积性中毒,成人误食1-3克可中毒,误食15-20克可致死;儿童误食5克可致死,婴儿误食2-3克可致死。我国刑法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等非食品原料。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故意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并销售,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已构成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材时,务必仔细辨别:加了硼砂的肉类在色泽上会比正常新鲜肉类颜色显得深一些,摸时手感十分滑腻,如果是刚涂抹,仔细看还可能看白色粉末附着,闻起来有较弱的碱味,需警惕硼砂添加风险。同时,建议选择正规商超或有资质的商户采购,发现可疑食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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