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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一“典”就知:房东先租后卖,租客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5-05-21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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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十期,专题讲解“房东先租后卖,租客权益如何保障?”

基本案情:小民租用小典的商铺经营奶茶店,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期内,小典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将商铺卖给了哥哥大典并完成过户。大典据此要求小民搬离商铺,称“房子现在已经是我的了,你和小典签的合同自动作废”。小民拒绝搬离,坚持按《租房合同》继续使用商铺。双方争执不下,大典便将小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民腾退商铺。法院最终判决大典败诉,小民有权继续承租至《租房合同》期满。大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中也有规定。根据该原则,房屋因买卖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影响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房屋,即房屋买卖后新房东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也存在例外,如果房屋是先抵押后出租或者被查封后才出租的不适用该原则。因此,对于买家而言,在购买房屋前必须核查房屋状况,避免出现“房子买后无法使用”的情况。作为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是注意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或者查封等情形,避免“突然被赶”;二是在租赁合同期内要保存好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为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等权利提供保障。而作为卖家,应履行诚信披露义务,若在房屋交易时隐瞒房屋租赁事实,可能会面临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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