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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丨一“典”就知:高空抛物?使不得!
发布时间:2025-05-28来源:浏览次数: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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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十三期,专题讲解“高空抛物的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介绍:一天傍晚,小民在小区散步。走着走着,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啪”的一声砸在了小民的脚踝上。小民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他脚踝软组织严重挫伤,还伴有骨折。这不仅造成小民身体伤害,还产生了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经调查事发区域监控及楼栋附近居民,均不能证实垃圾的来源。由于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小民将该楼栋二楼及以上的25户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诉讼中,除3户证明为空置房无人居住外,其他22户住户均不能证明自己与此次高空抛物无关。最终,法院判决由22户住户共同给予小民补偿。

检察官温馨提示: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轻则面临民事赔偿,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树立起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要在阳台、窗台上堆积杂物、悬挂拖把等,定期检查房屋外窗,防止物品意外坠落。同时要教育家人及儿童认识高空抛物的危险,不要随意向窗外抛掷物品,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如果不幸遇到高空抛物事件,受害者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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