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包括债权、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方面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一“典”就知》第十四期,专题讲解“业主可以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吗?”
案情介绍:小民是大典小区业主,但其一直未支付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经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2024年底,大典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小民就其所有的房屋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小民辩称其早在2020年6月就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大典小区业主大会却从来没有向其主张过专项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小民缴纳其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每位业主都应当及时履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当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不依法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提起诉讼。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作为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应及时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地方主管部门开设的专门账户,使用时应全过程公开并接受监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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